88.物业公司收取水电费如何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等,向业主收取相关费用时,如果以自己名义为业主开具发票的,应当作为转售业务,按发票金额缴纳增值税,同时,如果物业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等可以给物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只是将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等开具的水电费等发票进行转交,并另外收取手续费的,可暂按代购业务的原则掌握,只就手续费部分缴纳增值税。

物业公司没有销售水、电的经营范围,也可以按照实际业务自行开具“水费”或“电费”发票。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向服务接收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与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发票开具:全额开具3%发票,可以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时凭支付自来水费的发票扣除差额,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另,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一般纳税人自用的自来水,按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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