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办理途径:对单位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任职受雇单位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要根据员工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依规定按月为员工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并计算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同时,在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时,要将员工填写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税务机关。

如果单位发现员工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员工修改;员工拒绝修改的,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会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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