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办理途径:两种主要途径

1)由单位按月发工资预扣税款时办理。除大病医疗以外,对其他五项扣除,您可以选择在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 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首次享受时,需要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报送给任职受雇单位,单位在每个月发放工资时,像“三险一金”一样,为您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2)自行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一般来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您可以选择在次年31日至6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税款多退少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随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①不愿意通过单位办理扣除,未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给任职受雇单位的;

②没有工资、薪金所得,但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

③有大病医疗支出项目的;

④纳税年度内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等情形。

如果同时有两个以上发工资的单位,那么对同一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您只能选择从其中的一个单位办理扣除。

这里的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有任职受雇单位的, 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个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其中一处为主管税务机关;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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