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非物业公司收取水电费如何缴纳增值税开具发票的相关问题

(1)建筑项目水电费多为甲方代扣代缴,业主方可以给工程总包方开水电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工程总包方与分包方结算水电费时,总包方能开水电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针对不具备单独装水电表的项目,若总包方直接将水电费付至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的,发票上的付款单位与实际付款方不一致如何处理?

甲方(业主方)向总包方提供工程所需水电,且合同约定由总包方付费的,业主如为一般纳税人的,可以自行向总包方(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包方于分包方约定,工程水电费发票由分包方根据实际使用量(可单独计量的)和约定价格结算并支付的,总包方可向分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客观条件限制,分包方无法单独安装水电表,但实际使用水电,而由总包方直接向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等单位付费的,为维持增值税发票链条的完整性,在税务总局未作进一步明确前,视同总包方转售水电的业务,可由总包方向分包方开具水电销售增值税发票。总包方按销售水电计算缴纳增值税。

(2)公司承租房屋,出租方系转租他人房屋,按规定向合同的出租方缴纳了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费用,发票应由谁开具?

可以由收款方按照转售处理开具发票,也可以由水电部门直接将发票开具给实际使用方。

华政税务分析:对上述政策进行梳理和分析,可以总结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一)按照转售水电处理在建筑服务中,由业主向总包方提供工程所需水电,且合同约定由总包方付费的,业主如为一般纳税人的,可以自行向总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分包方结算水电费的,由总包方向分包方开具水电销售增值税发票。如:陕西省。

其他纳税人出租或者转租收取的水电费,应按转售水电处理,一般纳税人可抵扣水电项目进项税额。如厦门市、福建省。

(二)代收转付款项可作为代收转付款项,需由水、电部门直接向施工企业开具发票,否则按照转售水电处理,由代收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施工企业。如:福建省。

综上可以看出,如果代收水电费作为代收转付款项处理,必须是水、电部门将发票直接开具给使用方,否则代收方都需要按照转售水电处理。在实务中,代收方经常提到的“因经营范围无水电销售,无法开具发票”的情况,实际上按照地方的征管规定是可以开具的。目前除陕西省、福建省、厦门市做了明确解释,其他省市并为明确,实际操作时,应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沟通。

同时需要重点提示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54号仅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收取自来水水费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对于其他代收水费的一般纳税人,转售自来水是否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没有明确。因此,我们理解对于不提供物业服务的其他纳税人转售自来水,需要按13%计算销项税,而自来水公司只能取得3%征收率的进项税,对于代收水费,将产生10%的税率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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