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9.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是否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3.我公司7月份仍收到由地税部门监制的冠名发票,按文件规定,营改增后地税发票应只能使用到6月30日,但开票单位说其发票可延用到8月31日,请问是否有这样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以及2016年第23号第五条,A,B级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2016年57号公告已将确认当月用于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的最后时限,由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延长至纳税人申报结束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