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我公司7月份仍收到由地税部门监制的冠名发票,按文件规定,营改增后地税发票应只能使用到6月30日,但开票单位说其发票可延用到8月31日,请问是否有这样的情况?
2、资管产品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涉及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有哪些?
答:资管产品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征收增值税。资管产品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持有至到期的,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资管产品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保本收益,应按贷款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在未到期之前转让其所有权的,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具体如下表所示:
资管产品类型 | 持有期间(到期)收益 | 未到期转让收益 |
保本 | 按“贷款利息收入”缴增值税 | 按“金融商品转让”缴增值税 |
非保本 | 不征收增值税 | 按“金融商品转让”缴增值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