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混业经营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销售额标准应如何确认?
10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85.2016年5月1日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的销售额是什么?
64.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111. 同时符合什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