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非固定业户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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