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与简易计税方法的相关规定还有哪些?

(1)所称“旧货”,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不包括不动产(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3)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4)按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税款计算(不包括预缴税款):

①销售额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②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③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出租住房的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出租非住房的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④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全额计税的应纳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差额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⑤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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