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文件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重型危重型病例诊疗方案(试行第二版)的通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切实加强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文号:2020年第2号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统筹办理纳税申报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20〕27号)精神,现将2020年2月份征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将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
二、明确补办延期申报手续时限。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到2020年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最迟在政府宣布疫情防控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
三、统一补办延期申报书面说明理由。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28日前无法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及延期申报手续的纳税人,在2020年2月29日后申请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的,补办延期申报的申请理由应包含但不限于如下内容:“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单位在2020年2月28日前无法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及延期申报手续,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20〕27号)规定,申请补办2020年2月份延期申报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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