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公安厅文件
甘肃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对落实《甘肃省新冠肺炎分区分级防控指导意见》有关重点人群隔离医学观察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号:晋政发[2020]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现将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明确如下: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90%,但减征税额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不能重复享受。
二、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灾害发生年度起两年内取得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90%,但减征税额每户累计不超过30000元。
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