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哪些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140.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是否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国际运输服务包括哪些形式?
111. 同时符合什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第十二条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一般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征收增值税的,除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外,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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