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136.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有哪些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16〕47号):(一)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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