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纳税人发票认证方式有哪些最新变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以及2016年第23号第五条,A,B级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2016年57号公告已将确认当月用于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的最后时限,由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延长至纳税人申报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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