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我公司取得一笔财政支付的防汛抢险服务补贴,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的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因此,取得的防汛抢险服务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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