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如何开具发票?

(1)经批准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可全额开具专票,申报时,附表1要填列第12列扣除额。

(2)经批准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可全额(不含本金)开具专用发票。申报时,附表1要填列第12列扣除额。本金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发票开具: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用发票。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可以全额开具专用发票。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5)发票开具具体事项

1)一般纳税人

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适用税率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

①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方式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3%征收率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方式二: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 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依3%征收率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依3%征收率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②不动产融资租赁

方式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5%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方式二: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 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依5%征收率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依5%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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