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税务:关于启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工作的温馨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
文号:冀政字〔2020〕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便民服务举措,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将《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中的房产税征期调整为:“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日至15日申报缴纳本季度房产税。”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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