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主管税务机关
不收费
即时办结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 inv-veri.chinatax.gov.cn),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4.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鉴定受理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税务机关鉴定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
5.在伪造、变造现场查获的假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鉴定。
1.受理
接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能够当场鉴别的, 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真伪鉴定结果通知);不能当场鉴定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2.办理
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定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
3.反馈
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真伪鉴定结果通知)。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发票真伪鉴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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