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特定事项产生的留抵税额,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予以计算退还,主要包括:
1.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2.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
3.符合条件的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4.自 2018 年 7 月 27 日起,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5.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 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 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 50 万元;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自 2019 年 4 月 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主管税务机关
不收费
即时办结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纳税 人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其他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 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提出申请。
6.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
7.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购进使用期限超过 12 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因购进该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8.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9.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办税服务厅接收到相关责任部门反馈后,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制作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不再报送纸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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