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款的单位或人员,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范围、核定税额或计税依据、税率代征税款,在税款解缴期内填报《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委托代征报告,并解缴税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主管税务机关
不收费
即时办结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1.受托代征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受托代征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受托代征人不得将其受托代征税款事项再行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人员办理。
5.纳税人拒绝缴纳的,受托代征人应自纳税人拒绝之时起 24 小时内将情况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受托代征人未将情况报告的,税务机关可按《委托代征协议书》的约定向代征人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6.受托代征人应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解缴,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7.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受托代征人报送资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受托代征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受托代征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受托代征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受托代征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受托代征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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