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规范 ->社会保险费申报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办理材料

1.自主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图片.png

2.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图片.png

3.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缴费人需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图片.png



本文附件: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灵活就业人员).docx

您需要先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