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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

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1.自主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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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主申报缴纳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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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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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缴费人需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本文附件: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单位缴费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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