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免退税申报事项是指出口企业对出口的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设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免退税申报业务。
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本事项涉及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包括:出口企业出口的在 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已使用过的设备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第七条第(三)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主管税务机关
不收费
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5.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1.拓展办税渠道,实现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与税务端管理系统数据互通、一体运行。
2.全国推广无纸化退税申报,实现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
3.提速退税办理,确保审核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在 10 个工作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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