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0 号)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6 号)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主管税务机关
不收费
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申请复评。
4.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1)确认是否符合复评条件,不予复评的应告知纳税人不予复评的原因, 符合复评条件的按规定开展复评工作。
(2)录入系统,在《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1 份返还纳税人,1 份税务机关留存。
(3)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出具《年度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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