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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补评

纳税人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等原因未予纳税信用评价,可待上述情形解除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纳税人对未予纳税信用评价的原因有异议,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0 号)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更新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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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应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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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1)确认是否符合补评条件,不予补评的应告知纳税人不予补评的原因, 符合补评条件的按规定开展补评工作。

(2)录入系统,在《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1 份返还纳税人,1 份税务机关留存。

(3)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出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本文附件:

附件1: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pdf 附件2: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pdf 附件1: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pdf 附件2: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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