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第五章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主管税务机关
不收费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发票领用簿》等资料。
6.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7.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应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其中:
(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3)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8.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申报纳税手续。
9.被调查企业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期间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 税务机关在调查结案前原则上不予办理注销手续。
10.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税务机关办结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后,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自动终止。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2)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
(3)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符合以下情形的, 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经纳税人确认后, 进行批量处理:
——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 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4)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办税服务厅接收到相关责任部门反馈后,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制作并发放《清税证明》;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您需要先登录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