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在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材料办理终止行政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1 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
省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
不收费
省税务机关受理后及时办理税务师事务所终止行政登记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1.行政相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师事务所应在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材料办理终止行政登记。税务师事务所在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没有办理终止行政登记的,由省税务机关宣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失效。
4.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登记终止参照本事项办理。
1.受理
省税务机关接收材料,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录入金税三期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系统,办理终止行政登记。将已经终止 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信息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进行公告。
3.反馈
终止情形属实的,收回《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您需要先登录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