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1 号)第八条、第九条
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
省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
不收费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
省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1.行政相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登记变更参照本事项办理。
1.受理
省税务机关接收变更材料,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将变更信息录入金税三期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系统,办理变更行政登记。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进行公告。
3.反馈
对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换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出具《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并公告。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将不予变更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抄送市场监管部门;将《税务师事务所机构合伙人或股东信息备案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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