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申请复核。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3 号)第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8 号)第十五条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主管税务机关
不收费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办结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申请人对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1.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接收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审核资料是否真实有效,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逐级提交至省税务机关,由省税务机关组织复核。
省税务机关建立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的复核工作制度,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果逐级传递至受理复核申请的税务机关。
3.反馈
受理复核申请的税务机关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申请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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