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7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修改)第十二条
1.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
2.享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
3.享受软件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主管税务机关
不收费
即时办结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进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后,还应将提交资料的留存件留存备查,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 10 年。
3.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税收优惠的情形包括:
(1)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且经营期
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
过 15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 2017 年 1
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 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5)线宽小于 0.25 微米或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 1
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线宽小于 0.25 微米或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
期在 15 年以上的,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7)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 微米或投
资额超过 8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5.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的情形包括:
(1)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的情形包括:
(1)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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