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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应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自然人纳税人提供的身份信息。被投资单位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东变动信息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3.《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第二十二条

4.《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1 号)第五条


办理材料

1.首次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扣缴义务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表)》

2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1







2.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被投资单位: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表)》

2


2

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1


 

3

股东及其股权变化情况、股权交易前原账面记载的盈余积累数额、转增股本数额及扣缴税款情况报告

 

1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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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扣缴义务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6.纳税人基础身份信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7.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8.由扣缴义务人报告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9.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自然人纳税人修改。自然人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

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扣缴义务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扣缴义务人更正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反馈给扣缴义务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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