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然人名义纳税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可以由本人自主向税务机关报告身份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 表)》 | 2 份 | ||
2 | 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 | 1 份 | 查验后退回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符合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条件,且所属年度未报送扣除信息或扣除信息变化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
1 份 | ||
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 | 任职证书或者任职证明复印件 | 1 份 | ||
履约的外籍人员 | 从事劳务或服务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
1 份 |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主管税务机关
不收费
即时办结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首次报送信息并完成实名身份信息验证, 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首次报送信息并完成实名身份信息验证,由税务机关赋予纳税人识别号。
7.自然人可凭报送身份信息时提供的身份证件,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查询、打印纳税人识别号。
8.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9.纳税人应及时进行身份信息报告或变更,未及时报告或变更将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申报、中国居民纳税人身份确定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等事项的办理。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
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税务机关提供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 端、APP 端)办理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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