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照一码户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 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管等部门变更信息, 经纳税人确认后更新系统内的对应信息。
一照一码户生产经营地、 财务负责人等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7 号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 号、 第 44 号、 第 48 号修改) 第二章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主管税务机关
不收费
即时办结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5.被调查企业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期间,申请变更经营地址的, 税务机关在调查结案前原则上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2.办理
(1)纳税人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人有关材料录入数据。
(2)打印《变更税务登记表》,提醒纳税人进行确认。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取消变更信息的有关材料复印件材料报送。
您需要先登录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