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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申报

发起方式:依申请

适用范围:地税业务

适用层级:县级


设定依据

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纳税人,应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耕地占用税申报。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应在实际占地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耕地占用税申报。


办理材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2 份。

(2)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内地居民,应报送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含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居

住证、暂住证、军人证、武警证或其他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只需要提供其中任意一种)。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应报送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外国人,应报送入境的身份证明(护照)和居留证明。

——组织机构,应报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第三联以及本人有效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2.条件报送资料:

(1)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还应报送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还应报送实际占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享受耕地占用税优惠的纳税人,还应报送减免耕地占用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本文附件:

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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