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方式:依申请
适用范围:地税业务
适用层级:县级
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纳税人,应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耕地占用税申报。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应在实际占地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耕地占用税申报。
1.必须报送资料:
(1)《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2 份。
(2)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内地居民,应报送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含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居
住证、暂住证、军人证、武警证或其他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只需要提供其中任意一种)。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应报送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外国人,应报送入境的身份证明(护照)和居留证明。
——组织机构,应报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第三联以及本人有效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2.条件报送资料:
(1)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还应报送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还应报送实际占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享受耕地占用税优惠的纳税人,还应报送减免耕地占用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主管税务机关
不收费
即时办结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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