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1. 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 国家级大学科技园按照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省级大学科技园孵化器按照省级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
3. 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以及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 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