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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消费税申报

发起方式:依申请

适用范围:国税业务

适用层级:县级


设定依据

从事成品油应税消费品生产、委托加工的纳税人,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消费税。


办理材料

1.必须报送资料:

《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各 2 份。

2.条件报送资料:

(1)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纳税人,还应报送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还应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的同时,还应报送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2)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纳税人,还应报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3)进口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纳税人,还应报送《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4)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企业,还应按月报送《生产企业销售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完税情况明细表》。

(5)执行定点直供计划销售石脑油、燃料油,且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还应按月报送《生产企业定点直供石脑油、燃料油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

(6)石脑油、燃料油使用企业,还应按月报送:

——《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 

——《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

——《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

—— 《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中“外购含税油品”项“消费税税款缴纳凭证号码”所对应的消费税税款缴纳凭证的复印件。

——当期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取得认证相符的普通版及汉字防伪版(非 DDZG)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7)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应报送《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8)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时,还应报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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