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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申请

发起方式:依申请

适用范围:国税业务

适用层级:县级


设定依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2007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由于客观原因造成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抵扣的,经层报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办理材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2 份。 

(2)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同时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

(3)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4)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纳税人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

2.条件报送资料:

无。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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