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发票办理规范 ->发票开具和保管

未按期申报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申请

发起方式:依申请

适用范围:国税业务

适用层级:县级


设定依据

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且存在客观原因,属于下列情形的,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的。

2.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的。

3.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的。


办理材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2)《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

(3)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及证明。

(4)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2.条件报送资料:

无。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您需要先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