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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认证

发起方式:依申请

适用范围:国税业务

适用层级:县级


设定依据

纳税人对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勾选、扫描仪远程认证、 办税服务厅(场所) 窗口认证等方式,对发票所列数据进行识别、确认。 


办理材料

1.必须报送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原件(纳税信用 A 级、 B级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选择抵扣或出口退税的,不需提供)。

2.条件报送资料:

(1)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2)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且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还应报送: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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