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方式:依申请
适用范围:国税业
适用层级:县级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税控收款机开票系统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存根联开具信息,税务机关对数据进行比对校验,接收正确的数据。存根联开具信息,税务机关对数据进行比对校验,接收正确的数据。
1.必须报送资料:
无。
2.条件报送资料:
(1)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需报送:
——金税盘、税控盘或报税盘。
(2)使用税控收款机开票系统的纳税人需报送:
——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纳税人可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也可在税务机关公布的同城通办的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应将增值税发票存根联采集数据,如实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
(事项编码:4.1.1-07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事项编码:4.1.2-07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
3.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按季申报的,每月月初需登录税控系统,系统自动上传存根联开具信息。使用税控收款机开票系统的纳税人,每季度通过网络向税务机关报送存根联开具信息。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报送存根联信息后,进行网上申报比对,比对通过的,系统自动设置下期开票截止时间,比对不通过的,需到办税服务厅(场所)处理。
1.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因更换金税盘、税控盘或硬盘损坏等原因,不能报税的,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因更换金税盘、税控盘等原因造成纳税人实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份数大于报税盘、金税盘、税控盘数据的,纳税人应提供当月全部专用发票存根联,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报税子系统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采集;如扫描补录有困难的,可以通过纳税人开票子系统传出报税软盘,并经报税子系统的“非常规报税/软盘补报”采集。
——因硬盘或金税盘、税控盘同时损坏等原因不能报税的,纳税人应提供当月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通过认证子系统进行扫描补录,并经报税子系统的“非常规报税/存根联补录补报”采集。
(3)提醒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将上月开具发票汇总情况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进行网络报税。纳税人离线开具发票的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
特定纳税人不使用网络报税,需携带专用设备和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
(4)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2.升级规范
提供自助办税终端服务,实现纳税人通过自助办税终端设备报送存根联报税信息。
3.规范衔接
(1)《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 版)》:10.9.1 存根联数据采集。
(2)《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 版)》:1.4.2.3.4-125 发票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19 号)
2.《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国税发〔2003〕97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 号)
4.《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税总发〔2014〕59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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