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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 核销

发起方式:依申请

适用范围:国税业务

适用层级:县级


设定依据

卷烟出口企业(包括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直接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在卷烟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


办理材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出口发票。

(3)出口合同。

2.条件报送资料:

(1)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还需提供《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2)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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