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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

发起方式:依申请

适用范围:国税业务

适用层级:县级


设定依据

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 5月 15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税务机关依申请为其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办理材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

(3)《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4)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条件报送资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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