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方式:依申请
适用范围:国税业务
适用层级:县级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认为出口退税有关证明出具有误需要作废的,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在核实后作废有关证明。
作废证明后出口企业申请需重新出具有关证明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开具。
1.必须报送资料:
(1)《关于作废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管理的申请》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申请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所有联次原件。
2.条件报送资料:
出口企业认为《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出具有误需作废的,还需提供其主管国税机关征税部门出具的未使用原证明申报抵扣税款的证明。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主管税务机关
不收费
即时办结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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