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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

在我国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包括将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将外购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且生产的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全部产品总量的 50%以上(含)的, 可按实际耗用量计算退还所含已缴纳的消费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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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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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使用企业申请退税的国内采购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应取得符合规定的成品油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应注明石脑油、燃料油及数量。未取得或发票未注明石脑油、燃料油及数量的,不予退税。

6.使用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或取消使用企业的退

(免)税资格:

(1)注销税务登记的,取消退(免)税资格。

(2)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核查结果与使用企业申报的备案资料不一致的,暂停或取消退(免)资格。

(3)使用企业不再以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或不再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经申请取消退(免)税资格。

(4)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存在骗取国家退税款的,取消退(免)税资格。

(5)办理备案变更登记备案事项,经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在 30 日内仍未改正的,暂停退(免)税资格。

(6)未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和《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的,暂停退(免)税资格。

(7)不接受税务机关的产品抽检,不能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检测报告的, 暂停退(免)税资格。

7.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办税服务厅接收到相关责任部门反馈后,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制作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不再报送纸质资料。



本文附件:

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doc 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应退税额计算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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