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方式:依申请
适用范围:国税业务
适用层级:县级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在核实确曾出具过相关证明后,重新出具有关证明。
1.必须报送资料:
《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条件报送资料:
丢失《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需补办的,还需提供主管国税机关征税部门出具的未使用原《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抵扣税款的证明。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主管税务机关
不收费
即时办结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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