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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补办

发起方式:依申请

适用范围:国税业务

适用层级:县级


设定依据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在核实确曾出具过相关证明后,重新出具有关证明。


办理材料

1.必须报送资料:

《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条件报送资料:

丢失《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需补办的,还需提供主管国税机关征税部门出具的未使用原《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抵扣税款的证明。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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