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方式:依申请
适用范围:国税业务
适用层级:县级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建设的项目,招标机构在招标完毕并待中标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生效后,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中标证明通知书》的,税务机关按规定为其办理,并直接寄送给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
1.必须报送资料:
(1)《中标证明通知书》及中标设备清单表。
(2)财政部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的通知》或财政部门与项目的主管部门或政府签订的《关于××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转贷协议(或分贷协议、执行协议)》的原件和注明有与原件一致字样的复印件。
(3)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
(4)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2.条件报送资料:
(1)贷款项目中属于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需提供招标机构对分包合同出具的验证证明。
(2)贷款项目中属于联合体中标的,还需提供招标机构对联合体协议出具的验证证明。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主管税务机关
不收费
即时办结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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