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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报告

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权报告事项包括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备案、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备案和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备案。

1.出口企业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 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 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 36 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2.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 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起执行征 税政策,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3.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 1 日起 36 个月内,该企业提供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 不得申报增值税退(免)税。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5 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六)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1 号)第二十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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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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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备案内容核对无误的,当场办结备案手续。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由纳税人签收,将备案数据反馈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拓展办税渠道,实现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与税务端管理系统数据互通、一体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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