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国际税收业务规范 ->税收优惠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60 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第五条、第六条


办理材料

1.非居民企业享受协定待遇:

图片.png

图片.png

图片.png

图片.png

2.非居民个人享受协定待遇:

图片.png

图片.png

图片.png

图片.png

图片.png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图片.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非居民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扣缴义务人根据非居民纳税人提供的报告表和资料依协定规定扣缴的,不改变非居民纳税人真实填报相关信息和提供资料的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本事项涉及的减免性质代码有:04135401、04135501、04135601、04135701、04139901、05135401、05135501、05135601、05135701、05139901。

6.本事项中所称“协定待遇”,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本事项中统称税收协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签署的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本事项中统称国际运输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7.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根据协定条款的不同,分别按如下要求报送报告表和资料:

(1)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政府服务、教师和研究人员、学生条款待遇的,应当在首次取得相关所得并进行纳税申报时,或者由扣缴义务人在首次扣缴申报时,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在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资料。

(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国际运输、股息、 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退休金条款待遇,或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应当在有 关纳税年度首次纳税申报时,或者由扣缴义务人在有关纳税年度首次扣缴申报时, 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在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 况下,非居民纳税人可在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之日所属年度起的三个公历年度 内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资料。

(3)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演艺人员和运动员、其他所得条款待遇的,应当在每次纳税申报时,或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扣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8.非居民纳税人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前已根据其他非居民纳税人管理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的,可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重复报送,但是应当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时说明前述资料的报送时间。

9.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填报或提交的资料应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以复印件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或资料,但是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原件存放处, 加盖报告责任人印章或签章,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

10.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当就每一个经营项目、营业场所或劳务提供项目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有多个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向每一个扣缴义务人分别提供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各扣缴义务人在依协定规定扣缴时,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11.非居民纳税人发现不应享受而享受了协定待遇,并少缴或未缴税款的, 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税。

12.非居民可享受但未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且因未享受该本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在税收征管法规定期限内自行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同时提交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及补充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说明。

13.非居民纳税人在享受协定待遇后,情况发生变化,但是仍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应当在下一次纳税申报时或由扣缴义务人在下一次扣缴申报时重新报送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非居民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在自行申报的情况下,应当自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立即停止享受相关协定待遇,并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申报纳税。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应当立即告知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得知或发现非居民纳税人不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应当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14.非居民纳税人选择提供其他资料的,有利于主管税务机关了解和判断非居民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非居民纳税人不提供其他资料的,不影响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

15.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为香港居民就某一公历年度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可用作证明该香港居民在该公历年度及其后连续两个公历年度的香港居民身份。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报告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返还两份)。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服务。



您需要先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