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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应自与签订(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 进行关联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2 号)第一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 45 号)第一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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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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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关联申报应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进行。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关联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 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 55 亿元。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8.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 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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