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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未办理信息报告的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扣缴义务的,或者已办理信息报告的扣缴义务人未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未依法终止纳税义务,仅依法终止扣缴义务的,应当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设定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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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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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5.已办理信息报告的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申报办理税务注销时,不需单独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注销的同时,注销扣缴税款登记。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2.办理

按照扣缴义务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扣缴义务人更正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扣缴义务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扣缴义务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扣缴义务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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